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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检总局:饮料酒未标健康警示语不准销售
来源:www.ynjiu.com 作者:ynjiu 发布时间:2007-11-05  

       据悉: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《预包装饮料标签通则》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。《通则》规定,在饮料酒包装上必须要有健康“警示语”或“劝说语”。如:“过度饮酒,有害健康”“酒后请勿驾驶”“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”等。

  业内人士介绍说,《通则》是强制性国家标准,标准的第5.3条为推荐性条文,其余为强制性条文。

[

 5.3  非强制标示内容
5.3.1  批号
同GB 7718-2004中5.3.1 。
5.3.2  饮用方法
5.3.2.1 如有必要,可以标示(瓶、罐)容器的开启方法、饮用方法、每日(餐)饮用量、兑制(混合)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。
5.3.2.2 推荐采用标示“过度饮酒,有害健康”、“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”等劝说语。
5.3.3  能量和营养素
同GB 7718-2004中5.3.3 。
5.3.4 产品类型
5.3.4.1 果酒、葡萄酒和黄酒可以标示产品类型或含糖量。果酒、葡萄酒和黄酒宜标示“干”、“半干”、“半甜”或“甜”型;或者标示其含糖量,标示方法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。
5.3.4.2  配制酒(露酒)如以果酒、葡萄酒和黄酒为酒基或添加了糖的酒,宜标示其含糖量。
5.3.4.3  已确立香型的白酒,可以标示“香型”

]

  根据通则规定,包括啤
、葡萄酒、果酒、白酒在内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.5度的酒精饮料,都将被要求在包装标签上标示“饮酒危害健康”劝说语。而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将被要求标示类似于“切勿撞击,防止爆炸”等相关警示语。新规定还将料酒定义的酒精度范畴由原来的0.5度至65度改为0.5度以上。另外,饮料、酒类包装标签上的内容,不得以虚假的语言文字来误导、欺骗消费者。如:饮料类,在介绍产品时不得过度打上“鲜”“天然”等字眼;类不得模仿品牌酒的名称,此外,饮料、酒类等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QS等认证的编号及序列号。据悉,新规实施需要一个过渡期。原则上,10月1日以后生产的,产品标签上都应标示健康提示语,未标示的,将一律不准出厂销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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