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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商务厅文件
云商市[2007]23号
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酒类流通
随附单制度的通知
各州市商务局、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、各酒类生产、批发企业:
根据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十四条规定和《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》(商运发[2006]102号文件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要求,我厅决定于2007年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(以下简称随附单)制度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、酒类批发经营者向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《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领表》)。在领取《申领表》时,须向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》、生产许可证(限生产商),并完整、准确、真实填写《申领表》,由法定代表或企业主签字、盖章。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在《申领表》“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”一栏中填写“合格”或“不合格”。申领人持审核合格的《申领表》到云南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(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)备案,经备案后到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领取随附单。随附单的使用、管理及其他事项依照《办法》和《通知》的规定执行。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时要严格按照《办法》和《通知》的有关规定认真把关,严防弄虚作假。
二、随附单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规范酒类流通秩序,促进酒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我省酒类规范开拓省外市场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《办法》和《通知》,掌握有关规定和要求,高度重视,高度负责,采取有效措施,狠抓落实,认真做好随附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,保证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。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,及时向省厅反映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和好办法,以便不断改进,完善管理。要加强相关管理人员和酒类经营者的培训,采取灵活多样、生动活泼的形势对《办法》和《通知》精神进行广泛宣传,增进社会及广大消费者对《办法》的了解,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。
联系人:云南省酒类流通办公室 市场流通处
张晶璐 0871—6113857
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
马黔飞 0871—3153428
地 址:昆明市北京路175号(商务厅)
昆明市拓东路石家巷10号(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)
附件: 1、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2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3、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 4、酒类流通随附单办理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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